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也显著增加,因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不同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也逐步成为行政处理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产生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纠纷的原因主要:
1.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不系统完善;
2.尚未建立专业的评估鉴定程序和机构;
3.我国规定的环境损失范围过窄;
4.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的范围不清;
5.尚未建立科学实用的评估鉴定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也显著增加,因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不同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也逐步成为行政处理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产生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纠纷的原因主要:
1.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不系统完善;
2.尚未建立专业的评估鉴定程序和机构;
3.我国规定的环境损失范围过窄;
4.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的范围不清;
5.尚未建立科学实用的评估鉴定标准。